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5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海达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海达造型材料有限公司,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065号原告:承德海达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汤头沟镇沙陀子村。法定代表人:安瑞祥,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黑水村(工业园区)。临时负责人:张建强,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海达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海达造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此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田振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