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郝清明与党传生、屈启明、高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清明,党传生,屈启明,高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54号申请执行人郝清明,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现住甘泉县凤凰区005号。被执行人党传生,男,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晋塔村村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屈启明(又名屈振强),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甘泉县道镇九牛塔村村民,现住甘泉县曲里村。被执行人高永祥,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石门乡圪崂村村民,现住金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党传生、屈启明、高永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党传生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郝清明的贷款20000元及利息(已付的5000元从中予以扣除),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诉讼费300元,被执行人屈启明、高永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党传生、高永祥、屈启明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7日,申请人郝清明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