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姜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址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工,现住址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