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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栗艳、袁富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艳,袁富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3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栗艳,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庚,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冰茹,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富康,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呈,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栗艳与上诉人袁富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栗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袁富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4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唐  有  临审判员 韦娟审判员龙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