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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行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信诚电器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信诚电器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杭州昌兴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10行初121号原告:杭州信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大桥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万兵、周尚檬,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前程路28号。法定代表人:吴建中,镇长。委托代理人:严华、梅军,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杭州昌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樟树路145号。法定代表人:俞忠明。原告杭州信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杭州昌兴饲料有限公司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杭州信诚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杭州信诚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信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杭州信诚电器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高亚飞人民陪审员  戴莉莎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佳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