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娟娟与李军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娟娟,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宋娟娟,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李军,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宋娟娟与被执行人李军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03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军所有的支付宝存款1025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