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厚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9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占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力,系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赵厚文,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厚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黑0382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赵厚文应偿还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9916元、案件受理费1149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赵厚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