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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巨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杨恩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杨恩协,张兰荣,罗巧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巨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田文建行长。被执行人杨恩协,男,1962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张兰荣,女,1961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罗巧真,女,1983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恩协、张兰荣、罗巧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恩协、张兰荣、罗巧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53450.5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书星审判员  彭允欣审判员  周广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