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5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北文宋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正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文宋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正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156号原告:湖北文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618号滨湖小区5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刘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觅诠,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正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法定代表人:王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文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正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武汉正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7月14日向原告湖北文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201元。原告湖北文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北文宋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文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湖北文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