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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文澜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632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文澜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1.2.16 文化程度 大学本科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住所地 同上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于2017年6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周晴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635号 指控事实 2017年6月4日0时16分许,被告人文澜驾驶车牌号为川ANR236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20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挡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文澜血液乙醇浓度为132.lmg/l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曾平,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 辩解 (辩护) 意见 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未造成实际损害。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文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32.lmg/l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文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文澜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庭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文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判员 宋 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