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邓淑华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及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淑华,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100-1号原告邓淑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人李松林,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兵,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荆智杰,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和文全,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小鹏,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肖,陕西索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淑华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及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淑华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孙青青代理审判员 翁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