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许凤英申请江苏凯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王建青等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凤英,江苏凯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王建青,武静芳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018号原告:许凤英,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刚,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凯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开发区常昆路398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建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星,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青,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星,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静芳,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星,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凤英与被告江苏凯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王建青、武静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许凤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凤英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许凤英负担。审 判 长  王 焕人民陪审员  董惠娟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序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