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3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海全、唐桂芬等与孟凡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全,唐桂芬,孟凡蕊,威县宇盈物流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346号之三原告孙海全,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原告唐桂芬,女,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牛传利,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韬,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凡蕊,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告威县宇盈物流中心。住所地:河北省威县县城新区。负责人王东辉,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负责人魏魁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申朝,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全、唐桂芬诉被告孟凡蕊、威县宇盈物流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威县宇盈物流中心名下的冀E×××××、冀ECM**挂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威县宇盈物流中心名下的冀ECM**挂车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都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