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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钟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497号原告:王某,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奚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