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钟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497号原告:王某,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洁,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奚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