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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先龙与储成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先龙,储成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王先龙,男,生于1965年2月20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被执行人储成双,男,生于1987年11月1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先龙与储成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储成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特41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