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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韩小兵与王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兵,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小兵,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王成,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洛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5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06日向被执行人王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朝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