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邓华泉、盛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华泉,盛代杰,李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648号申请人:邓华泉,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盛代杰,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李文玲,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人邓华泉与被申请人盛代杰、李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华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盛代杰、李文玲所有的1,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邓润平以其名下汉阳区龙阳大道xx号xxxx一期x组团xx栋x单元x层x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华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盛代杰、李文玲所有的价值1,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邓润平名下的汉阳区龙阳大道xx号xx一期x组团xx栋x单元x层x室房屋(建筑面具132.79㎡)的交易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旖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婧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