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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航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航,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209号原告:周航。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扬,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600号。负责人:邹国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扬,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航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辽0103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富民桥店不服该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辽01民终863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航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周航负担。审 判 长  孙丽艳人民陪审员  王德国人民陪审员  刘卫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