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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任爱兰与张敏、金银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兰,张敏,金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555号原告:任爱兰,女,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物业,现住乌海市。被告:张敏,男,汉族,41岁,个体,现住乌海市。被告:金银平(系被告张敏妻子),女,汉族,44岁,个体,现住乌海市。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爱兰诉被告张敏、金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任爱兰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宏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华俊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