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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岳润珍与被执行人徐立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润珍,徐立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岳润珍,女,194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王兴龙,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徐立扬,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润珍与被执行人徐立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603执13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