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9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邑县亿和纺织有限公司、杨巧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邑县亿和纺织有限公司,杨巧改,田晓衣,杨晓廷,郭敏素,赵红蕊,李新艳,李娜,吕会夹,张立霞,张立格,郭月芬,赵素平,刘玉平,郭平月,马彦景,刘翠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9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邑县亿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大夫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常立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强,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巧改,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晓衣,女,199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廷,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敏素,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蕊,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艳,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会夹,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霞,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格,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月芬,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素平,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平,女,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平月,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彦景,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翠华,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上诉人高邑亿和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巧改、田晓衣、杨晓廷、郭敏素、赵红蕊、李新艳、李娜、吕会夹、张立霞、张立格、赵素平、郭月芬、刘玉平、郭平月、马彦景、刘翠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7民初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高邑亿和纺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虽然各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均未超过本地月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金额,但本案为共同原告案件,其追索共同数额已远远超出了本地月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金额。法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各被告追索劳动报酬均未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高邑县亿和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高邑县亿和纺织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上诉人称2014年9月之后因工厂不景气而停工待产,期间没有给被上诉人发放过生活费,也没有解除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也没有交过社会保险。各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的款额均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高邑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高邑县亿和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毅鹏审判员 赵增志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