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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邓某张某与重庆安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张某,重庆安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486号申请执行人邓某,男,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张某,男,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安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秦继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邓某、张某申请执行重庆安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申请人于本案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材料款24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7年1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房产、股权、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可供执行。以上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7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敢审 判 员  张安国代理审判员  张文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