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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雪宏与杜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雪宏,杜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2588号原告:宋雪宏,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杜丽珍,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宋雪宏与被告杜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206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等量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期的利息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不变。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雪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丽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11日,被告杜丽珍向原告宋雪宏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60000元,如逾期未归还,本人承诺除本金及2%利息外,逾期时间每天按借款金额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同日,原告宋雪宏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杜丽珍交付了借款60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丽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雪宏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杜丽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