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刘海平、王世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平,王世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海平,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宿州市泗县大庄镇佃庄村小卢庄***号,现住宿州市。被执行人:王世化,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徐岗村*组***号,现住宿州市。刘海平申请执行王世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302民初8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刘海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世华名下位于崔园路铁路安全村2幢2-10号房产(该房产已拆迁尚未安置,无法评估拍卖)。经查询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世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应受偿156885元,已受偿3000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丽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