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峰与阜阳市彩虹花雨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阜阳市彩虹花雨商贸有限公司,阜阳市三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阜阳市民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阜阳市城南新区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65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阜阳市彩虹花雨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阜阳市三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阜阳市民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阜阳市城南新区仓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鑫申请执行阜阳市彩虹花雨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