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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益敏与恒盛颐丰(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敏,恒盛颐丰(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173号原告:陈益敏,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扬,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盛颐丰(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元直,总经理。原告陈益敏诉被告恒盛颐丰(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益敏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益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陈益敏负担。审判员  孔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