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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忠华、邓灶火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华,邓灶火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8刑初8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忠华,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2006年1月16日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被告人邓灶火(又名张灶火),男,1981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将乐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6月19日被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林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忠华、邓灶火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世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忠华、邓灶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杨忠华、邓灶火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亦未经林某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单手锯和柴刀等作案工具到林权属将乐县青溪林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将乐县万全乡陇源村的“石某”山场(林业基本图51林班5大班1小班)内砍伐杉木41株。杨忠华于12月中下旬将所砍伐的杉木出售给翁某2,杨忠华分得人民币1100元,邓灶火分得人民币400元。经鉴定,该41株杉木计立木材积6.680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杨忠华、邓灶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杨忠华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邓灶火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已由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暂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忠华、邓灶火已共缴纳1亩生态复绿保证金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忠华、邓灶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害人将乐县青溪林业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提供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林权证明、检尺野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人许某、翁某1、谢某、翁某2、翁某3、王某、熊某、肖某的证言,将乐县万全林业站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将乐县林业局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忠华、邓灶火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计立木材积6.680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忠华、邓灶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杨忠华有犯罪前科,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杨忠华、邓灶火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已交纳生态复绿保证金,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各被告人所具有的从重或从轻的处罚情节,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邓灶火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可以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忠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邓灶火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杨忠华、邓灶火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由保管机关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返还给被害人将乐县青溪林业有限公司。四、扣押作案工具油锯一把,由保管机关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永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敏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