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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艾生超申请执行申成浩、林景秀、金炳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生超,申成浩,林景秀,金炳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艾生超,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申成浩,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林景秀,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朝鲜族,通河县成人职业教育股股员,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金炳贤,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朝鲜族,通河县朝鲜中学教师,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56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艾生超申请执行申成浩、林景秀、金炳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3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炳贤、林景秀、申成浩履行了给付义务,给付人民币本息共计334550.00元,现此案已执行完毕,终结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1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尚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宇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