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松瀚与被告陈颖、赵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瀚,陈颖,赵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91民初550号原告:李松瀚,男,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陈颖,女,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赵刚,男,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瀚与被告陈颖、赵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李松瀚承担。审判长 赵 琳审判员 张 雪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天英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