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广军申请张天恩与林州市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异34号异议人(案外人):马广军,男,1969年6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在本院执行张天恩申请执行林州市安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广军于2017年7月12日对本院扣押的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异议,其又于2017年7月17日撤回了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马广军撤回其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马广军撤回异议申请。审判员  党保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