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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胜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胜楠,女,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现住该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侯审,2017年1月7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14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辩护人王朝,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未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胜楠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美华、代理检察员王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胜楠及辩护人王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胜楠与被害人刘某1系表姐妹关系。2015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吴胜楠在高碑店市东马营镇天树工业园门口其大伯吴会家中,与刘某1因其销售给刘某1化妆品未付款发生争吵致互相厮打,被人拉开后吴胜楠打电话叫来男友姜某(另案处理),姜某来到现场后与吴胜楠跟刘某1等人再次互相殴打,在打斗中,姜某用刀将刘某1手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刘某1将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吴胜楠与被害人刘某1双方达成和解,刘某1对吴胜楠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姜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2、薛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胜楠因生活琐事纠集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取得对方谅解,在量刑时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胜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