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桂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桂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794号原告: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办事处万源社区彩电中心北侧园林路北花园。法定代表人:张鹏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文,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桂琴,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刚(系任桂琴丈夫),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桂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合计212元,由原告赤峰丞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东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