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保与被告邢二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保,邢二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541号原告:刘金保,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桥镇乡葡萄沟村村民,住该村。被告:邢二牛(邢志国),男,50岁,陕西省甘泉县桥镇乡葡萄沟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保与被告邢二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保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保承担。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延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