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7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保与被告邢二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保,邢二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541号原告:刘金保,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桥镇乡葡萄沟村村民,住该村。被告:邢二牛(邢志国),男,50岁,陕西省甘泉县桥镇乡葡萄沟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保与被告邢二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保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保承担。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延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