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丁国建与沭阳县刘集镇洁雅干洗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建,沭阳县刘集镇洁雅干洗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539号原告:丁国建,男,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刘集镇洁雅干洗店,住所地沭阳县刘集镇工业园区。经营者:殷东洋。原告丁国建与被告沭阳县刘集镇洁雅干洗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在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 杰书记员 张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