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16张建英与郁卫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英,郁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英,女,196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郁卫勇,男,197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张建英与被执行人郁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郁卫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3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由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87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地址不明。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辉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 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