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耀章、刘彪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耀章,刘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耀章,男,汉族,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刘彪,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申请执行人林耀章与被执行人刘彪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3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本案债务金额按52600元计算,由被执行人刘彪在2016年8月、9月、10月的每月30日前各付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林耀章;在2016年11月、12月的每月30日前各付18800元给申请执行人林耀章。二、若被执行人刘彪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视为全部债务立即到期,且被执行人刘彪还应对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加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6年7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三、申请执行人林耀章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为557.5元,由申请执行人林耀章负担。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436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1月26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刘彪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436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