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309柳义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义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义新,男,1987年11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句容市。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义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义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4日19时19分许,被告人柳义新酒后驾驶苏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句容市天王镇唐柳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柳家边地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受伤。经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柳义新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柳义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柳义新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柳义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柳义新的供述;证人柳某、蒋某的证言;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物证检验报告书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义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义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义新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柳义新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义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艾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殷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