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云南俪获福机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浦龙投资有限公司、浦一、班琼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俪获福机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浦龙投资有限公司,浦一,班琼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6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俪获福机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云南浦龙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浦一,男,1943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班琼香,女,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俪获福机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浦龙投资有限公司、浦一、班琼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浦龙投资有限公司、浦一、班琼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云南俪获福机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武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