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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贺韶华与李道德、李新初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韶华,李道德,李新初,刘文忠,肖波,李友美,周国兵,双峰县双马烟花鞭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50号申请执行人贺韶华,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李道德,地址双峰县。被执行人李新初,地址双峰县。被执行人刘文忠,地址双峰县。被执行人肖波,地址双峰县。被执行人李友美,地址双峰县。被执行人周国兵,地址双峰县。被执行人双峰县双马烟花鞭炮厂,地址双峰县石牛乡常汉村。法定代表人肖波。贺韶华与李道德、李新初、刘文忠、肖波、李友美、周国兵、双峰县双马烟花鞭炮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道德、李新初、刘文忠、肖波、李友美、周国兵、双峰县双马烟花鞭炮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道德、李新初、刘文忠、肖波、李友美、周国兵、双峰县双马烟花鞭炮厂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道德、李新初、刘文忠、肖波、李友美、周国兵、双峰县双马烟花鞭炮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贺韶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道德、李新初、刘文忠、肖波、李友美、周国兵、双峰县双马烟花鞭炮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贺韶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