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61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好,男,汉族,1987年7月1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好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好酒后驾驶苏A×××××轿车沿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汉中路路口右转过程中,撞到路口东南角信号灯杆和机非隔离绿岛,造成被告人徐好脸部受伤和车辆、隔离绿岛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好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被告人徐某涉嫌酒后驾车被接警民警带至江苏省中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徐好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37.7mg/100ml。被告人徐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好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好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朱庆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