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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德、钦州市圣临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钦州市圣临工贸有限公司,宣如龙,李小钊,钦州市金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执76号申请执行人刘德,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李启强,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钦州市圣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西侧粮油批发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陆洲。被执行人宣如龙,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李小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钦州市金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泥桥粮油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宣如龙。刘德申请执行钦州市圣临工贸有限公司、宣如龙、李小钊、钦州市金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钦州市圣临工贸有限公司、钦州市金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7执76号刘德申请执行钦州市圣临工贸有限公司、宣如龙、李小钊、钦州市金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卫东审判员  方 辉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