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秀芹与聊城华昊物流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财保118号申请保全人:何秀芹,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张法寺村145号。申请保全人:张恩厚,男,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张法寺村169号。申请保全人:张国庆,女,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张法寺村145号。申请保全人:张博,男,200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张法寺村145号。申请保全人:张彬彬,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张法寺村244号。被保全人:聊城华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艾科果品市场二区6号。申请保全人何秀芹、张恩厚、张国庆、张博、张彬彬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聊城华昊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鲁PJY**挂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何化新自愿以自己所有的高房权证房改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为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聊城华昊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鲁PJY**挂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保全人何秀芹、张恩厚、张国庆、张博、张彬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