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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37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兵与卢海华、潘正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卢海华,潘正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774号之二原告:杨兵,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卢海华,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潘正好,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杨兵与被告卢海华、潘正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杨兵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兵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兵负担。审判员  孙环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