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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韩红卫、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红卫,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沂通石化有限公司,广饶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聚源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奥通畜牧有限公司,李长岭,赵慧玲,李长松,刘永梅,刘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韩红卫,女,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南六公里。法定代表人李长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沂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庐山项目区。法定代表人王戏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饶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镇朱家管区。法定代表人赵慧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营聚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后大村。法定代表人李长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奥通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杨斗村。法定代表人刘永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长岭,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城南六公里。被执行人赵慧玲,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镇朱家管村。被执行人李长松,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广饶县李鹊镇后大村。被执行人刘永梅,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广饶县陈官镇杨斗村。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广饶县李鹊镇后大村。申请执行人韩红卫与被执行人广���县奥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沂通石化有限公司、广饶海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聚源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奥通畜牧有限公司、李长岭、赵慧玲、李长松、刘永梅、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74800元,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2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