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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志伟与牙克石市先隆铁路道砟建材经销部、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伟,牙克石市先隆铁路道砟建材经销部,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滨州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442号之一原告:马志伟,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明,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霞,内蒙古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牙克石市先隆铁路道砟建材经销部,住所地牙克石市岭宏家园2号楼1-06门市。经营者:迟海权。被告: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法定代表人:周振兴,执行董事。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滨州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扎兰屯市中央北路明月街3号成吉思汗酒店后院。负责人:高波,项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志伟与被告牙克石市先隆铁路道砟建材经销部、中铁二十二局哈尔滨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滨州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马志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牙克石市先隆铁路道砟建材经销部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现原告马志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64元,由原告马志伟负担。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丰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