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丁建亮、简李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亮,简李章,简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建亮,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简李章,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简志鹏,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执行丁建亮与简李章、简志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简李章、简志鹏可供执行的财产,丁建亮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简李章、简志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丁建亮的债权为11777.75元及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智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