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7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律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律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粤华,黎俭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吉利工业园利源四路1号3座一层、二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4519052B。法定代表人:张粤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丽,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律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号厚辉广场四楼P室,注册号:440602000050368。法定代表人:张粤华。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粤华,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俭芬,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淑媚,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安娜,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律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粤华因与被上诉人黎俭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9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三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律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粤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