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玉珍、朱立新等与陈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珍,朱立新,朱勇军,朱静,朱松林,陈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2133号原告:刘玉珍,女,194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退休职工。原告:朱立新,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湖北省襄阳市人。原告:朱勇军,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湖北省襄阳市人。原告:朱静,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湖北省襄阳市人。原告:朱松林,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湖北省襄阳市人。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华,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霞,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刘玉珍、朱立新、朱勇军、朱静、朱松林诉被告陈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8日移送至本院。原告刘玉珍、朱立新、朱勇军、朱静、朱松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珍、朱立新、朱勇军、朱静、朱松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珍、朱立新、朱勇军、朱静、朱松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273元,减半收取2636.50元,由原告刘玉珍、朱立新、朱勇军、朱静、朱松林共同负担。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李 新审判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柯明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