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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黄铭与集美大学、集美大学海外教育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铭,集美大学,集美大学海外教育学院,北京市朝阳区泓钰培训学校,张亚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1民初489号原告:黄铭,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泉,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集美大学,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清彪,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平,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集美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号。负责人:孙福明,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平,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市朝阳区泓钰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金卫路杜仲公园管理中心内。法定代表人:佟学,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瑶,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亚飞,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茗,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铭与被告集美大学、集美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以下简称“集大海外教育学院”)、第三人北京市朝阳区泓钰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泓钰培训学校”)、第三人张亚飞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泉、被告集美大学、集大海外学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平、第三人泓钰培训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瑶、第三人张亚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茗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黄铭与集大海外教育学院的教育培训合同。2.判令集大海外教育学院立即返还黄铭学费120000元、住宿费1200元、入学体检复查费40元,代办签证费、翻译费、公证费等费用26301元。3.判令集大海外教育学院立即赔偿黄铭损失50000元。4.判令集美大学对集大海外教育学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集美大学、集大海外教育学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在网站上发布《意大利国立美术学院留学预科项目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声称集美大学与北京泓钰国际语言学校联袂佛罗伦萨美术学院、罗马美术学院等八所意大利顶级国立美院开设为期一年的艺术留学预科班,面向全国独家招生50名学生,所招学生直升意大利佛罗伦萨美术学院等众多世界顶级美院。所有合格学生均保证所选择专业100%录取,免除学生和家长后顾之忧。所有专业课教师均为意大利美术学院顶级艺术大师,来华为预科学子授课并指导进步,点石成金。所有留学院校都是意大利国立名校,享受政府免学费政策,并有高额助学金和奖学金。该项目得到意大利教育部和大使馆等官方机构的鼎力支持,确保注册流程和签证办理等全程顺利。所有预科学子,均由意大利顶级艺术大师组成的评委会现场选拔、现场考试,直接在国内确定是否合格。合格学子在完成其它相关流程后,确保入读意大利国立名校。预科学子抢先一步领略大师风采,在国内提前与意大利教学体系接轨,为更长远的未来按时毕业做好最系统的预备和铺垫。在未来赴意入学,能及时与意大利教授的进度同步,确保按时获得足够学分以顺利毕业。预科教学由北京泓钰国际语言学校负责管理,预科生活及学生管理由集美大学统一协调。本科学制为“1+3”模式,第一年在集美大学,后三年在意大利。教学目标为最终预科结业后,所有合格学员均能顺利进入所选院校及专业就读,实现赴意艺术留学真正全程无忧。招生对象为计划赴意留学,在意大利学习艺术课程的中国各高中和大学的应、往届学子。申请本科课程的报名条件为高中毕业证书(会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及艺术联考成绩大于等于380分。预科学费为120000元(含学费、教材费、考前辅导费、作品评估费、初审考试费和入学选拔考试费)、住宿费(800-1200元人民币/学年/人)与其他代收代办费,以入学通知为准。集大海外教育学院还对意大利招生院校及专业、学习模式、师资介绍、意大利留学优势等方面做了说明。黄铭看到集大海外教育学院的招生简章后,立刻向集大海外教育学院报名意大利国立美术学院本科学制“1+3”模式留学预科项目。2014年8月4日,集大海外教育学院书面通知录取黄铭在集美大学就读意大利八大国立美术名校留学预科项目。黄铭按照集大海外教育学院要求交纳了学费120000元、住宿费1200元、入学体检复查费40元,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向黄铭收取了代办签证费、翻译费、公证费等费用26301元。在黄铭入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学习期间,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并没有按招生简章所列的课程对黄铭及其他学生全面进行授课,而且还让黄铭等学生去上海等地学习,有关的费用全部由黄铭承担。2015年8月,黄铭在集美大学学习的一年预科教育结束,按招生简章要求,黄铭本应当和其他同学到意大利国立美术学院免学费留学三年,但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却突然通知黄铭及其他同学因政策的原因无法办理去意大利留学。集大海外教育学院的根本违约行为已使黄铭无法实现留学意大利国立美术学院的目的。黄铭要求解除合同,由集大海外教育学院退还已交纳的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50000元,但集大海外教育学院予以拒绝。集美大学、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共同辩称,黄铭诉集大海外教育学院退回学费没有依据。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只是与泓钰培训学校签定培训协议,提供学习场地和教师,并没有收取黄铭的学费。黄铭应当起诉泓钰培训学校。第三人泓钰培训学校述称,黄铭在起诉状中陈述称在集美大学的教育培训已经结束,双方的合同履行完毕,因此黄铭无权要求返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福建省民办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入学一个月以上,学费和住宿费不应返还。黄铭主张的代办费用是其他主体收取的,与本案无关。黄铭主张集美大学与集大海外教育学院承担连带责任,存在逻辑错误。黄铭在起诉状中陈述培训要达到合格条件才能出国,黄铭由于语言没有达到合格条件才无法出国。第三人张亚飞述称,同意泓钰培训学校的陈述意见。张亚飞与黄铭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只是接受泓钰培训学校的委托,相关行为是代理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2014年8月,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向黄铭发出1份《集美大学意大利国立美术学院预科2014级新生入学须知》,通知黄铭持集美大学意大利国立美术学院预科《新生入学通知书》于2014年9月1日到集美大学报到,并通知黄铭务必于收到录取通知书一个星期之内及时将应缴款项121240元(含学费120000元、住宿费1200元、体检费40元)足额转入集美大学意大利国立美术学院预科项目专员王艳艳老师的银行账户并保留好转账凭证,入学报到时须提交转账凭证复印件。该入学须知还告知,学生医疗保险可自愿投保,当年的保费为每人80元。根据该入学须知所附的《2014级集美大学意大利国立美术学院新生收费标准》载明的收费标准,除了前述学费、住宿费、体检费、保险费外,还要于2014年10月25日收取留学申请、签证、境外服务费用共计20000元,另外学生还要承担意大利语等级考试费用720元至960元不等。2014年8月30日,黄铭向王艳艳汇款41200元。2014年10月29日,黄铭向王艳艳汇款20000元。2014年12月17日,黄铭向张亚飞汇款80000元。2015年5月27日,黄铭向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支付认证服务费1266元。2015年6月8日,黄铭向福建省外国机构服务中心支付代办认证手续费、代收外交部及外国使、领馆认证费、代收邮寄费、委托翻译费共计425元。2015年7月17日,黄铭向泓钰培训学校支付代收材料费、保险费共计2750元。2015年10月8日,黄铭向意大利驻广州总领事馆汇款1860元。黄铭根据前述入学须知报到,于2014年9月入学集美大学,就读中意艺术留学预科项目,在集大海外教育学院进行了10个月的预科学习。本院另查明,2013年6月14日,泓钰培训学校与集大海外教育学院签订1份《集美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与北京市朝阳区泓钰培训学校联合举办国际教育项目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开展“留学预科”项目,泓钰培训学校负责招生,学生在集大海外教育学院进行语言和专业课培训,学习合格者由泓钰培训学校负责安排到罗马美术学院等意大利公立大学及专业学习本科或研究生学位课程。该协议书约定,泓钰培训学校可利用集大海外教育学院的平台招生,进行该联合办学项目的推广活动。泓钰培训学校在集大海外教育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派驻老师进行宣传招生。泓钰培训学校与集大海外教育学院的网站互相链接,全力开展招生工作。在该协议书中,泓钰培训学校指定的福建地区负责人为张亚飞。以上事实,有黄铭提供的《集美大学意大利国立美术学院预科2014级新生入学须知》、《2014级集美大学意大利国立美术学院新生收费标准》、付款凭证,集美大学及集大海外教育学院提供的《集美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与北京市朝阳区泓钰培训学校联合举办国际教育项目协议书》、学生名单、《证明》,以及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关于招生简章问题。黄铭提交了1份互联网上下载的《意大利国立美术学院留学预科项目招生简章》,拟证明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对该留学预科项目内容、特点的描述。经质证,集美大学、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对该招生简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泓钰培训学校、张亚飞对该招生简章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但对招生简章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证认为,该招生简章系从集大海外教育学院网站上查询并下载,虽然黄铭起诉之后集大海外教育学院网站上无法再查询到该招生简章,但该招生简章仍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到,并且作为案涉留学预科项目联合办学一方的泓钰培训学校以及泓钰培训学校指定的福建地区负责人对该招生简章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该招生简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招生简章先对集美大学和北京泓钰国际语言学校进行了简介,然后介绍该项目为集美大学与北京泓钰国际语言学校联袂佛罗伦萨美术学院、罗马美术学院等八所意大利顶级国立美术学院开设为期一年的艺术留学预科。该招生简章第三部分介绍项目优势的内容有以下表述:“直升名校:意大利佛罗伦萨美术学院等众多世界顶级美院,全国独家招生”;“录取保障:所有合格学生均保证所选择专业100%录取,免除学生和家长后顾之忧”;“官方支持:本项目得到意大利教育部和大使馆等官方机构的鼎力支持,确保注册流程和签证办理等全程顺利”;“学制情况:本科学制模式‘1+3’模式,第一年在集美大学,后三年在意大利。……”。该招生简章第九部分介绍意大利留学优势的内容有以下表述:“入学门槛低,轻松入读世界名校”;“政府项目,确保签证”。该招生简章第六部分关于学习模式的说明为:“本科:采用‘1+3’学制。学生第一年在集美大学就读,前8个月学习意大利语,要求结业时语言水平达到欧标B1-B2水平;后2个月学习美术专业基础课,由佛罗伦萨美术学院教授亲自授课,成绩合格直录世界顶尖美术学院。……”。该招生简章还对教学安排、课程内容、招生院校及专业、师资力量、学费、报名条件、报名材料、报名方式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黄铭与集大海外教育学院之间是否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2.集大海外教育学院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一、黄铭与集大海外教育学院之间是否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虽然案涉的意大利国立美术学院留学预科项目系集大海外教育学院与泓钰培训学校之间的联合办学项目,但该项目以集大海外教育学院的名义并利用集大海外教育学院的平台对外开展招生宣传,并以集大海外教育学院的名义录取黄铭。黄铭向集大海外教育学院报名并被录取,入学后在集大海外教育学院进行学习,身份上为集美大学的学生。因此,应当认定集大海外教育学院与黄铭之间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至于集大海外教育学院与泓钰培训学校之间的联合办学关系,系两者的内部关系,不得以此对抗黄铭。因此,集美大学、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关于黄铭与集大海外教育学院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二、集大海外教育学院是否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判断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对于案涉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先明确集大海外教育学院的合同义务。案涉招生简章虽然是要约邀请,但该招生简章对项目优势、学制、教学安排、课程内容、招生院校及专业、师资力量、学费、报名条件、报名材料、报名方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黄铭基于对该招生简章内容的信赖而向集大海外教育学院报名。黄铭的报名材料系根据招生简章的要求向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发出的要约邀请。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审核黄铭的报名材料后,向黄铭发出的录取通知系要约,黄铭缴费并报到的行为系承诺,至此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成立。招生简章虽然只是要约邀请,但要约邀请并不完全与合同内容割裂。因招生简章已经对教育培训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在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书完整记载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不依照招生简章来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则无法确定合同内容,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认定招生简章作为要约邀请,已经通过缔约过程转化为合同内容。根据招生简章的内容,集大海外教育学院除了按照招生简章的描述提供学习条件、课程、师资外,还应根据招生简章对项目优势的描述确保就读该留学预科项目的学生被意大利国立美术学院等八所名校之一录取,并顺利办理签证前往意大利学习。虽然招生简章对于名校录取有语言合格的前提条件,但是综合招生简章的表述以及该留学预科项目高达120000元的学费来看,足以使人相信通过该留学预科项目的学习、通过该项目强大师资力量的教学,可以确保就读的学生达到被录取的条件以及被意大利名校录取。但是,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黄铭有被招生简章上列明的意大利名校录取,因此除非集美大学、集大海外教育学院、泓钰培训学校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黄铭存在严重不配合教育培训的情形,应当认定集大海外教育学院未能履行确保黄铭被意大利名校录取并前往意大利留学的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本院认为,本案系学生因未实现教育培训合同目的而向学校主张违约责任引起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黄铭在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就读意大利国立美术学院留学预科项目,与集大海外教育学院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虽然案涉留学预科项目系集大海外教育培训学院与北京泓钰培训学校之间的联合办学项目,但该联合办学关系仅能约束联合办学双方,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向黄铭承担合同义务。因集大海外教育学院未能完成使黄铭被招生简章中承诺的八所意大利顶级国立美术学院录取并前往意大利留学的合同义务,致使黄铭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黄铭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黄铭与集大海外教育学院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自本案起诉状送达集大海外教育学院之日即2016年3月17日解除。黄铭主张集大海外教育学院返还学费120000元、住宿费1200元、入学体检费40元以及代办签证费、翻译费等费用26301元,并主张集大海外教育学院赔偿损失50000元,并由集美大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集大海外教育学院为集美大学下属的非独立核算二级学院,其民事责任应由集美大学承担,故黄铭的诉讼主张在表述上存在错误,但在实质上不影响集美大学的责任承担,本院在调整后予以处理。王艳艳系集大海外教育学院发给黄铭的入学须知上指定的学费等费用的收款人,张亚飞系案涉留学预科项目中联合办学一方即泓钰培训学校指定的福建地区负责人,黄铭向该两人进行相应汇款后被准许入学,因此可以认定黄铭向该两人支付的款项均为其支付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合同解除后,黄铭已经支付的学费120000元依法应予以返还。因此,黄铭主张集美大学返还学费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黄铭向有关单位支付的翻译、认证、办理签证手续等费用(其中包括集大海外教育学院代收的费用),系黄铭因案涉留学预科项目而支出的费用。因集大海外教育学院的违约行为导致黄铭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黄铭因案涉留学预科项目支出的前述费用以及住宿费应认定为黄铭的损失,该损失应由集美大学予以赔偿。黄铭主张集大海外教育学院、集美大学返还该等费用,系表述不当,应予以纠正。因黄铭还主张集大海外教育学院赔偿损失50000元,故针对黄铭的前述损失,可对其相应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此,集美大学应赔偿黄铭住宿费、入学体检复查费、代办签证费、翻译费、公证费等损失共计26301元。因黄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尚有其他损失,故对黄铭的诉讼请求超出前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铭与集美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于2016年3月17日解除。二、集美大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铭返还学费120000元。三、集美大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铭赔偿住宿费、体检费、代办签证费、翻译费等损失26301元。四、驳回黄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51元,由黄铭负担1103元,由集美大学负担314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芳芳代理审判员  李 乐人民陪审员  蔡 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婷婷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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