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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盛亚仙与上海龙芊针织服饰厂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亚仙,上海龙芊针织服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80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802号申请执行人:盛亚仙,女,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龙芊针织服饰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投资人马长彪。原告盛亚仙与被告上海龙芊针织服饰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98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该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依��该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龙芊针织服饰厂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30,000元,诉讼费55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4月1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龙芊针织服饰厂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被邮局以“无人签收”为由而退回。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机器设备已转移,职工已遣散,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